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20号提案《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大青山前坡水源地规划的建议》的答复
栏目:分类二 发布时间:2026-02-09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大青山前坡水源地规划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按照原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提出了城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建议方案,编制完成了《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多次论证审查最终确定《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于2012年4月24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责成自治区环保厅对划分方案组织论证后上报。自治区环保厅于2012年5月24日和30日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了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5日正式批复了《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根据目前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所明确的开发边界,区呼武公路两侧坝口子村、一间房村、红山口沟以西区域,生态路以南、北二环以北、乌素图召以东、呼武公路以西区域,110国道以北、G6高速以南、乌素图召以西、霍寨沟以东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致使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为了进一步拓展仅有发展空间,2021年4月区主动邀请原水源地划定技术团队进行座谈咨询,专家团队指出,因区地质结构情况特殊,呈漏斗状,地下水状态较好,保护区调整存在一定难度。同时,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除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水量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此,通过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解决保护区内环境问题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对饮用水水源地日益收严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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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大青山前坡水源地规划的建议》的答复发布时间:2021-07-29 10:55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大青山前坡水源地规划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按照原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提出了城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建议方案,编制完成了《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多次论证审查最终确定《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于2012年4月24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责成自治区环保厅对划分方案组织论证后上报。自治区环保厅于2012年5月24日和30日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了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5日正式批复了《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根据目前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所明确的开发边界,区呼武公路两侧坝口子村、一间房村、红山口沟以西区域,生态路以南、北二环以北、乌素图召以东、呼武公路以西区域,110国道以北、G6高速以南、乌素图召以西、霍寨沟以东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致使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为了进一步拓展仅有发展空间,2021年4月区主动邀请原水源地划定技术团队进行座谈咨询,专家团队指出,因区地质结构情况特殊,呈漏斗状,地下水状态较好,保护区调整存在一定难度。同时,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除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水量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此,通过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解决保护区内环境问题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对饮用水水源地日益收严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