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决议公告
栏目:分类二 发布时间:2025-09-2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15:00。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和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一)本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二)本行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三)本行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注:以上表格中“股数”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比例”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相应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共3项议案、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共2项议案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共2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相应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元媛律师、袁冰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